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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85-2025《燃氣服務導則》學習之計量收費服務新舊版本對比

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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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85-2025 版和 GB/T 28885-2012 版對計量服務相關(guan) 要求的相同點主要體(ti) 現在燃氣計量表的檢定、抄表原則、費用通知內(nei) 容等方麵。不同點則在抄表方式、計量異議處理、故障處理等方麵有所更新和細化。具體(ti) 如下:


2025—6.1.1    用於(yu) 燃氣費用結算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經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合格,且在有效期內(nei) 。

2012—6.2.2.1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向用戶提供、安裝經法定機構檢測合格的燃氣計量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按照規定定期更新﹑檢定燃氣計量表。


2025—6.1.2    燃氣服務提供者應向用戶提供方便、快捷、清晰、安全的多種繳費方式,及時提供合法的繳費單據。

2012—6.2.2.7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提供多種方式方便用戶繳納燃氣費,並向用戶提供合法收費憑證。


2025—6.1.3 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及時提供燃氣銷售價(jia) 格調整的依據、調價(jia) 時間和價(jia) 格,調價(jia) 前後燃氣費用結算等信息。

2012—6.2.2.3 燃氣銷售價(jia) 格調整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按照調價(jia) 時間和價(jia) 格,分別結算調價(jia) 前後的燃氣費,並告知用戶。對使用非預存款方式燃氣計量表的用戶應及時抄表結算燃氣費。


2025—6.1.4    管道燃氣計量裝置非在線檢測時,應向用戶提供備用燃氣計量裝置或者與(yu) 用戶商定檢測期內(nei) 的計量方式。

2012—6.2.2.1    非在線檢測燃氣計量表時,應向用戶提供備用燃氣計量表或者與(yu) 用戶商定檢測期內(nei) 的計量方式。


2025—6.1.9    管道燃氣用戶逾期未繳納燃氣費時,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告知其逾期未繳納燃氣費及承擔的責任。

2012—6.2.2.8    用戶逾期未繳納燃氣費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以有效方式提醒用戶繳費,同時告知違約責任。


2025—6.1.7 燃氣經營企業(ye) 或管道燃氣用戶有權對燃氣計量裝置的計量結果提出異議,可提出並可向法定檢定機構或授權機構提出檢定申請,檢定結果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檢定結果超出規定誤差範圍的,由燃氣服務提供者提供用於(yu) 更換的燃氣計量表並承擔相關(guan) 檢定費用;檢定結果符合規定的,由提出檢定申請方承擔檢定燃氣表的相關(guan) 費用;

b)對於(yu) 超出的誤差,應給予損失方按照計量誤差累積量補償(chang) ,累計時間按照可追溯的時間計算。

對於(yu) 不可追溯的,安裝使用超過 1 年的,自拆表檢定之日前1 年計算;安裝使用不足1 年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2012—6.2.4 對燃氣計量有異議的,可向法定檢測機構提出檢定申請:

a)檢定結果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提供更換使用的燃氣計量表並承擔相關(guan) 檢定費用;檢定結果符合規定的,由提出檢定申請方承擔檢定燃氣表的相關(guan) 費用;

b)對於(yu) 超出的誤差,應給予損失方按照計量誤差累積量補償(chang) ,累計時間按照自拆表檢定之日前1年計算。該表安裝使用不足1年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c)燃氣用戶的用氣量以基表顯示的數據為(wei) 基準數據。(注:對應2025版的6.1.8 a)款


2025—6.1.5 管道燃氣人工抄表服務符合下列要求:

a)對於(yu) 居民用戶應按照燃氣服務提供者明示的周期、時限進行抄表,於(yu) 到訪不遇未完成抄表的,與(yu) 用戶協商經同意後可采用用戶自報燃氣表示數或估算抄收方式,估算值應不高於(yu) 該用戶往年同期用氣量或上一抄表周期用氣量恢複抄表時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與(yu) 用戶結算;

b)對於(yu) 非居民用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周期、時限進行抄表或不同表型的數據核對,若需要變更服務時限、周期,應提前通知用戶並取得用戶認同。

2012—6.2.2.4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做到抄表作業(ye) 及時準確:

a)抄表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周期進行。若需要變更抄表周期,應提前通知用戶;

b)對居民用戶長期不在家而無法上門抄表或暫時無法正確抄表的,計量可按以下方法進行估量並告知用戶:

——估量不應高於(yu) 該用戶以往實際用氣一年中最高的單月用氣量﹔

——估量後第一次進戶抄表作業(ye) 時,應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與(yu) 用戶結算。

c)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不應對非居民用戶進行估量抄表。

2012—6.2.2.2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在供用氣合同中,與(yu) 用戶明確燃氣費的結算周期和方式。


2025—6.1.6 管道燃氣智能抄表服務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氣經營企業(ye) 提供的具有預付費功能的智能燃氣表應具有餘(yu) 額(量)不足報警提示或有限透支功能;

b)遠傳(chuan) 智能燃氣表應有效提示用戶及時付費,並能上傳(chuan) 燃氣表故障信息提示;

c)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定期入戶進行數值的核對,且周期不長於(yu) 入戶安全檢查周期。

2012—6.2.2.1  使用預存款方式的燃氣計量表應具有餘(yu) 額不足報警提示或者有限透支功能。


2025—6.1.8 燃氣表顯示器發生故障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a)燃氣計量裝置有基表計數器的,以基表計數器顯示的數據為(wei) 依據進行核算;

b)燃氣計量裝置無基表計數器的,僅(jin) 為(wei) 電子顯示器故障時,可更換顯示器讀取數據,或借助輔助顯示設備通過操作燃氣表本機調出的計量數據為(wei) 依據進行核算;

c)燃氣計量裝置電子主板和基表計數器同時損壞無法操作燃氣表本機調出計量數據的,以用戶之前1 年抄表周期燃氣平均用氣量作為(wei) 燃氣用氣量計算,安裝使用不足1 年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平均用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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