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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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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為(wei) 進一步規範我省城鎮燃氣經營市場秩序,提升行業(ye) 本質安全,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廳組織製定了《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抓好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2020年7月23日

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我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運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氣監管體(ti) 係,根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評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負責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牽頭建立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專(zhuan) 家庫,明確專(zhuan) 家入庫的要求和程序。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具體(ti) 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統籌,各部門協同合作的工作推進機製,成立由市政公用事業(ye) (燃氣主管)、綜合執法、公安、發改、財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並製定具體(ti) 評估工作實施方案。

第五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包括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和經營情況評估兩(liang) 部分。

對已取得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但未簽署特許經營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與(yu) 燃氣經營企業(ye) 補簽特許經營協議,並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

第六條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製評估報告。

第七條 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協議條款的完整性;

(二)協議條款的合法性;

(三)應急預案的完整性;

(四)臨(lin) 時接管條件的完整性。

第八條 經營情況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合同履行能力及供應保障能力;

(二)服務質量和用戶投訴處理情況;

(三)安全防控及應急救援能力保障。

經營情況評估以百分製計分,75分及以上為(wei) “合格”,75分以下為(wei) “不合格”,計分按照《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評分標準》(見附件)進行。

第九條 評估報告編製完成後,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從(cong) 全省管道燃氣評估專(zhuan) 家庫中抽取專(zhuan) 家組成專(zhuan) 家組,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評估領導小組結合專(zhuan) 家意見作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複核意見。複核意見為(wei) “不通過”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條 通過複核的評估報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yu) 7個(ge) 工作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向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反映,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公示結束後,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將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經核準後書(shu) 麵告知燃氣經營企業(ye) ,並在核準後20日內(nei) 報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不通過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意見,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協商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經營情況評估意見為(wei) “不合格”的,應責令燃氣企業(ye) 立即整改,並在3個(ge) 月內(nei) 將整改情況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擬終止協議並進行臨(lin) 時接管。確需進行臨(lin) 時接管的,應由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在公示結束後組織召開聽證會(hui) 。聽證會(hui) 需提前7日對外發布公告,載明聽證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內(nei) 容。

聽證會(hui) 相關(guan) 資料隨評估報告一同報人民政府進行核準。

第十四條 確需進行臨(lin) 時接管的,應嚴(yan) 格按照臨(lin) 時接管預案執行,合理選擇臨(lin) 時接管單位,並簽訂臨(lin) 時接管協議。臨(lin) 時接管期限最長為(wei) 6個(ge) 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年。

第十五條 臨(lin) 時接管單位應當製定臨(lin) 時接管工作方案,保證管道燃氣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經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 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原經營企業(ye) 和臨(lin) 時接管單位進行相關(guan) 交接工作,必要時可邀請消費者代表或媒體(ti) 進行監督。原經營企業(ye) 拒不配合或者暴力阻擾的,可以直接接管。

第十七條 對原經營企業(ye) 實施臨(lin) 時接管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盡快完成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重新招標工作,組織好資產(chan) 清算和資產(chan) 交割,並向社會(hui) 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要求實施評估或臨(lin) 時接管工作,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群體(ti) 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guan) 部門及其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對阻礙評估工作或臨(lin) 時接管工作的單位和個(ge) 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ju) 報受理製度,公開舉(ju) 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guan) 舉(ju) 報;受理的舉(ju) 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shu) 麵材料,督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ye) 落實整改措施。

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移交相關(guan) 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道燃氣企業(ye) 特許經營評估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鎮燃氣基礎設施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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