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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國將停征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部分收費

日期: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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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決(jue) 定全麵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費率降為(wei) 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jia) 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chan) 品生態補償(chang) 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麵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台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屬於(yu) 重複設置、不能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財稅體(ti) 製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於(yu) 2014年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涉及金額、保留的收費項目等,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有關(guan) 收費基金後,相關(guan) 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四、今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五、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嚴(yan) 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費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要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切實減輕企業(ye) 負擔,確保資源稅改革平穩順利實施。對清理後保留的收費基金項目要統一納入涉企收費基金目錄清單,並向社會(hui) 公布,接受公眾(zhong) 監督。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大督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有關(guan) 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錄清單之外違規收費的地區和部門,要予以嚴(yan) 肅查處,並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