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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解讀

日期: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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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立法背景和立法過程

近年來,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對安全生產(chan) 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生命重於(yu) 泰山,要求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市委、市政府堅決(jue) 貫徹落實總書(shu) 記指示,始終把維護首都安全穩定作為(wei) 最大的政治責任。

現行的《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於(yu) 2006年11月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二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十多年來,對加快燃氣設施建設,保障燃氣供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供應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問題,特別是近年來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管理形勢嚴(yan) 峻。現行條例的部分內(nei) 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燃氣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為(wei) 有效防範和應對燃氣安全隱患,提升燃氣服務水平,市人大常委會(hui) 將條例修訂列入市人大常委會(hui) 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按照計劃安排,條例原定於(yu) 11月份經常委會(hui) 三審後交付表決(jue) 。在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辦、城建環保辦、市司法局和市城市管理委組建了立法工作組,共同推進法規修訂工作:多次召開座談會(hui) 、論證會(hui) ,廣泛聽取修法意見建議;就重點難點問題與(yu) 相關(guan) 部門反複協調。在修訂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hui) 一審之前,即政府調研起草階段,立法工作組就對條例的修訂思路、核心條款、製度設計和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對主要修改的內(nei) 容也達成了共識。因此,經常委會(hui) 主任會(hui) 議討論同意,修訂草案經常委會(hui) 兩(liang) 次審議,於(yu) 9月份即交付表決(jue) 。9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十四次黨(dang) 組會(hui) 議研究了條例的立法工作情況,並形成書(shu) 麵報告正式報送市委。9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四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二、主要修訂內(nei) 容解讀

條例由原來的七章五十三條修改為(wei) 七章七十二條,主要的修改內(nei) 容包括五個(ge) 方麵:

(一)明確安全監管的總體(ti) 要求,統籌燃氣事業(ye) 發展

一是,發揮燃氣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將燃氣氣源和種類,燃氣設施建設要求,燃氣安全保障措施,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規範等內(nei) 容納入燃氣發展規劃(第七條);同時,對企業(ye) 開展燃氣經營活動的,增加了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等許可條件(第十六條)。

二是,明確了城市管理、城管執法、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的監管職責(第四條)。

三是,建立燃氣供需狀況的監測、預測和預警機製,健全燃氣應急儲(chu) 備製度,加強對用氣供需的整體(ti) 統籌(第十四條)。

四是,推動減少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授權市政府根據燃氣發展和燃氣管網建設情況,製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替代措施,劃定禁止和限製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hui) 公布(第十五條)。

(二)明確燃氣供應企業(ye) 的安全管理規範,保障燃氣安全穩定供應

一是,創新燃氣經營許可實施方式,明確本市對管道天然氣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氣源供應實行特許經營(第十七條)。

二是,規定本市實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購買(mai) 製度,燃氣供應企業(ye) 應當如實記錄用戶基本信息及氣瓶相關(guan) 信息(第二十四條);建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製度,明確非居民用戶購買(mai)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由燃氣供應企業(ye) 統一配送、安裝氣瓶,提供用氣安全檢查服務;居民用戶選擇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氣供應企業(ye) 也應當提供用氣安全檢查服務。逐步推進居民用戶購買(mai) 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第二十五條)。

三是,明確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ye) 應當從(cong)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氣源供應企業(ye) 采購氣源;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來源於(yu) 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服務區域內(nei) 的充裝企業(ye) ;燃氣供應企業(ye) 應當按照規定逐步建立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第二十六條)。

四是,明確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發現燃氣安全生產(chan) 事故隱患的,有權責令立即排除,暫時停產(chan) 停業(ye) 或者停止使用相關(guan) 設施、設備(第五十條);燃氣供應企業(ye) 因故關(guan) 停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指導、督促企業(ye) 做好相關(guan) 安全處置工作(第五十四條)。

(三)明確燃氣用戶用氣規範,加強燃氣供應企業(ye) 保障責任

一是,明確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由燃氣供應企業(ye) 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第五條)。

二是,明確燃氣供應企業(ye) 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與(yu) 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第二十條)。

三是,明確燃氣供應企業(ye) 定期實施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安全檢查,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氣供應企業(ye) 應當對其暫停供氣或者限製購氣(第三十一條)。

四是,明確燃氣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符合有關(guan) 標準和規範的設施設備、燃氣燃燒器具和安全保護裝置等(第二十七條);不得向簽訂供用氣合同以外的單位或者個(ge) 人購買(mai) 燃氣等一係列安全用氣責任(第三十條)。

五是,對燃氣供應企業(ye) 和用戶之間的燃氣設施維護、維修責任以及相關(guan) 費用承擔作了具體(ti) 規定(第三十三條)。

(四)健全燃氣設施保護機製,防範燃氣設施安全事故

一是,要求建設單位與(yu) 燃氣供應企業(ye) 在施工前共享燃氣管道安全防護信息,查明地下管道信息資料,組織製定安全保護方案,簽訂安全監護協議(第三十七條)。

二是,要求施工單位負責落實安全保護方案,監理單位發現地下管道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第三十八條)。

三是,明確燃氣供應企業(ye) 應當履行施工現場指導等安全監護責任;發現工程施工未簽訂安全監護協議或者未製定安全保護方案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向執法部門報告有關(guan) 情況(第三十九條)。

四是,針對盜用燃氣和損毀燃氣設施,健全了行為(wei) 認定的技術支持和行政執法機製(第四十六條)。

(五)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對本次修訂新增的內(nei) 容,包括:燃氣供應企業(ye) 實施安全檢查、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向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供氣等行為(wei) 規範,逐項增設處罰措施,包括: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二是,對原條例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wei) ,包括:未經許可從(cong) 事燃氣經營活動、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範等行為(wei) 規範,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提高罰款額度,加大處罰力度,包括: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此外,新增一條作為(wei) 第七十條,與(yu) 本市實行街道、鄉(xiang) 鎮綜合執法相關(guan) 規定做好銜接,為(wei) 開展燃氣管理基層執法活動預留了空間。

當前,本市燃氣管理的重心需要從(cong) 注重事業(ye) 快速發展轉向強化安全管理規範,為(wei) 此,本次修訂設計了嚴(yan) 格的燃氣安全管理製度,這樣的製度設計,是為(wei) 了通過修訂條例達到以下三個(ge) 方麵的目的:

一是,全覆蓋。將燃氣管理規範從(cong) 管道燃氣擴展到瓶裝液化石油氣,加強氣瓶充裝、存放、配送、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全鏈條。細化燃氣供應企業(ye) 的安全供氣責任和安全用氣服務保障責任,強化燃氣用戶的安全用氣責任,加強政府及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築牢全鏈條安全防線。

三是,全方位。加強市政燃氣管道及其周邊範圍的安全保護要求,落實建設工程施工各方的地下管道保護責任,明確用戶燃氣設施的維護、維修責任,全方位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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